7月13日上午,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姚某、胡某怀等14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到半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两万到两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租用支付结算账户是为了从事网络犯罪洗钱活动,为了获取利益,答应使用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为一外号“胖子”的男子(另案处理)进行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的支付结算。事后,被告人姚某发展被告人杨某、杨某铣、胡某怀为其主要下线,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和贵州省天柱县范围内收集支付结算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资金支付结算,非法获取利益。2021年10月至11月,姚某等14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