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官网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强化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此举有利于将近年来发展迅速而又相对存在“监管空白”的地方金融纳入法治轨道,这对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产生偏差,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少数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区域金融风险。2020年5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依法依规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是落实上述文件的要求,将地方金融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
据一位从事地方金融研究的学者反映,2017年后地方金融监管局陆续挂牌,地方金融有了自己的监管组织,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加强,但从事地方金融监管的人普遍觉得存在着这样的尴尬:一方面地方金融工作不好干,关系着地方经济形势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则又是事多人少不容易。《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有利于化解目前的这种尴尬局面。在第十六条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取、查阅、复制地方金融组织与检查、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暂停业务、限制资产转让与资金运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风险处置措施。分情形设置处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可实施“双罚”制,对长期多次从事同类金融违法行为可逐次处罚等。
针对地方金融机构业态多,有些业态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不清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四类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类型。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要严格准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对不符合批设或备案条件的投资公司以及社会众筹机构提出限期清理要求。明确规定对地方金融中存在的非法金融活动确定了监测、认定、处置原则。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和处置。对区域性非法金融活动和全国性重大非法金融活动提出认定和处置安排。这对净化地方金融业务类型,消除金融隐患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为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搭建了一套完整的基础设施体系。如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制度、行业自律、风险预警和风险报告、跨区协作等。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中央和地方的监督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等。
《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法治化的监管框架,有利于打造发展定位清晰、内控机制健全、依法合规经营的地方金融体系,未来我国地方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必将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有利于打造地方金融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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