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拟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

发布人:百里聚合支付  发布时间:2021/12/6 14:00:08
针对“纸原油”“纸黄金”“纸白银”等“类原油宝”产品的重磅规定要来了。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12月3日发布通知,就《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衍生品定义和分类,并将账户类产品、延期交收合约纳入管理范畴,重点规范场外衍生品,明确金融机构开展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应当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并要求金融机构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此外,《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场外衍生品跨境非套期保值交易。
账户类产品和延期交收合约纳入管理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衍生品市场逐步发展,市场功能日益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有效提升。但整体上看,制度规则有待完善,监管标准有待统一,金融机构专业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合格投资者管理有待强化,与衍生品交易活动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存在金融管理的薄弱环节,风险事件也偶有发生。因此,四部门共同制定了《指导意见》,在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集中整合同时,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强化机构内控管理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以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统一衍生品定义和分类;以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为着力点,强化投资者保护;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夯实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微观基础;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职责,做出监管分工协作安排等。
《指导意见》明确,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利率、汇率、商品、股权、信用和贵金属等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动。
《指导意见》指出,衍生品通常具备以下四项基本特征:具有未来进行交割或行权的基础资产;合约需明确未来进行交割的基础资产的数量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具有明确的到期期限;具有明确的交割方式。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衍生品认定原则,并明确各参与主体在特定交易场所交易具有未来交割实物特征的延期交收合约,以及金融机构发行的不涉及标的物实际交割的记账式贵金属、大宗商品、外汇类等账户类产品参照《指导意见》管理。
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
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
《指导意见》以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为着力点,强化投资者保护。
明确金融机构开展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应当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并进一步规范了相关的适当性评估、风险揭示、销售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也鼓励其参照有组织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清算等以防范风险。其中,尤其注重对个人客户的保护,要求金融机构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提供服务须制定更为审慎的参与要求,相关的评估和销售要求也更为严格。《指导意见》还要求,当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时,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渠道及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夯实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微观基础。一是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循合规、匹配、审慎和透明的原则,确保衍生品业务与自身经营发展和管理能力相适应。二是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业务、风控合规和审计三道防线。三是完善风险管理,确保衍生品业务纳入市场、信用、操作及流动性等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应急预案,防范极端风险。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办衍生品业务前履行必要的准入等程序,进入相关市场开展衍生品交易要遵守相关市场管理规定,并通过交易报告等方式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其中,明确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由银保监会、证监会实施监管,涉及到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交易的,还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管理规定。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跨境相关衍生品业务需履行必要的报告或报批程序、严控风险,银行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场外衍生品跨境非套期保值交易。
据了解,《指导意见》适用于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境内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内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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